扬子地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子地板资讯
2023-03-10 15: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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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10


公告编号:2023-015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扬子地板”)于 2023 年2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公示情况,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 2023-007)。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3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全

公告编号:2023-015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8)。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监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编号: 2023-007)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公告编号:2023-015

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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