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地板:独立董事制度
扬子地板资讯
2022-11-30 2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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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30


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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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1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人数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辞职和免职(一)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四)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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