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丽信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欧丽信大资讯
2022-04-20 17: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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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430528 证券简称:欧丽信大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
订,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 按《信息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信息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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