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23
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精业丝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西街93号1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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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五月
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精业丝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精业丝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斌兴律师、郭立新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无锡精业丝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定于2015年5月21日在无锡市精业丝普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达路267号)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方式均与《通知》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超英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二届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董事会的成立合法,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72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5.19%。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2015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及本所指派的律师。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72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272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272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股数272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272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股数272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股数2726万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八)审议通过《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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