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智科技: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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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2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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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430504 证券简称:众智科技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郑州众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
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充分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书面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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