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430493 证券简称:新成新材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1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26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大同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已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已达成和解。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如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日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3、 被申请人
公告编号:2023-013
姓名或名称:张培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12 月 15 日,申请人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
请人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培林共同签订了《项目用借款协
议》,据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息;2015 年 12 月 18 日申请人和被申
请人双方再次签订《投资意向书》,约定经建投拟认购新成新材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8】13 期,中共大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综改办)文件同改办发【2019】1 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同“国资字【2019】172 号”均明确推动申请人以“先债后股”形式投入被申请人项目建设 6000 万元。当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项目用借款协议》归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后续签订的《投资意向书》,以及政府的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人继续完成后续的混改以及投资入股事宜。双方就该笔款项为借款还是投资款的性质产生纠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根据(2022)同仲裁字第 042 号告知:
申请人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6000 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从 201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止的借款利息 22146450 元。
3.裁决被申请人张培林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 48 万元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根据 2023 年 1 月 19 双方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及张培林达成和解。
公告编号:2023-013
(二)仲裁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一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 60000000 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2.被申请人一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大同市经济建设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 201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止的借款利息
22146450 元(大写: 贰仟贰佰壹拾肆万陆仟肆佰伍拾元整);2022 年 4 月 25 日
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年利率 5.73%计算至利随本清。
3.被申请人二张培林对本裁决书第 1、第 2 项裁决内容,在股份质押范围内,
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驳回申请人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用 498345 元(大写:肆拾玖万捌仟叁佰肆拾伍元整),由申请人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895 元(大写:贰仟捌佰玖拾伍元整),由被申请人一大同新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二张培林承担495450 元(大写:肆拾玖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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