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龙物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旭龙物联资讯
2021-12-01 15: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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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01


证券代码:430490 证券简称:旭龙物联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广东旭龙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旭龙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管控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广东旭龙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公开、透明和规范地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缴款指定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须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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