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8
证券简称:必控科技 证券代码:430469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简称“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具体事
宜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负责处理,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
(四) 停职、降职、撤职;
(五) 赔偿损失;
(六) 解除劳动合同;
(七)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必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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