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股份: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油股份资讯
2019-05-08 17: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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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08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字[2019]第32号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五月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1区17号日月天地大厦B座2807室
邮编:100078电话:010-58075903传真:010-58075900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华油技术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兆证[2019]第32号

致: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核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附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后公告。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1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下同)上予以公告。

2、2019年4月15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9年5月6日北京时间10:3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1号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长根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43,8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000万股的87.6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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