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迪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摘牌方迪资讯
2021-12-27 17:01:1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1-12-27


证券代码:430464 证券简称:方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备查文件目录;


(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它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

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