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迪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摘牌方迪资讯
2021-12-27 16: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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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2-27


证券代码:430464 证券简称:方迪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方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
则:

(一)公司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因合理理由需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其关联人签署书面协议,关联交易价格应当公允,不得向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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