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10
证券代码:430453 证券简称:恒锐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大连恒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 东 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会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工。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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