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信科技资讯
2020-04-28 21: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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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447 证券简称:广信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及保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上述第1项到第4项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使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负责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九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晰或不符合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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