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灵科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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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16: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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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7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粤卓意字第Y1904472号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四月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层、20层 邮政编码:518031

3/F,20/FPingAnBankBuilding,1099ShennanBoulevar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31,PR.China
电话/Tel:(86755)33062921/33062924传真/Fax(86755)33050889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维光律师、易春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9年3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武汉三灵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
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5日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山
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F5栋1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琳先
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6,49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846%;缺席股东1人,持有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
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前述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临时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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