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业科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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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15: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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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吕海山律师、龚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对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关于提议召开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发布了《广州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为:2023-02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上午 09:30 在
公司会议室(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沧海二路 7 号自编一栋至八栋3 楼)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30,601,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81】%。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该公司董事长孟巨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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