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创技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乐创技术资讯
2022-06-02 15: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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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02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06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
股份总数的 25%;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 44 条的规
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
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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