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02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
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乐创
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草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
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融资方案(限于间接融资);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事项、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第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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