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1
公告编号:2020-080
证券代码:430421 证券简称:ST 华之邦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宝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市立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春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志刚、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8 年 4 月 17 日签订《超低氮燃烧器改造合同》(项目编
号:NOXM2018041602),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台 30 吨/时燃气锅炉低氮燃 烧器及相关附件,合同总价56 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供货、安装及 调试,但被告仅支付了36. 8 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提出诉讼。
公告编号:2020-080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被告无锡市立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剩余拖欠货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作出
的民事调解书( 2020 )沪 0110 民初 9625 号,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无锡市立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货款 190,000 元。此款,被告无锡市立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 2020 年
7 月 25 日前支付 50,000 元,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 100,000 元,
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40,000 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 3,900 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 1,950 元,由被告无锡
市立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针对本案调解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督促被告积极履行调解结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0-08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0 )沪 0110 民初 9625 号》
上海华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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