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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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313
当事人:
广东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凯股份),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创新城 G1 栋 4 楼。
欧阳伟,男, 1969 年 11 月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凯雄, 男, 1980 年 10 月生,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
人。
郑云凤,女, 1971 年 11 月生,时任副董事长。
经查明:
2015 年 12 月 1 日,三凯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兼总经理欧阳伟及第二大股东、副董事长郑云凤分别从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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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入 2,154.18 万元、 2,045.82 万元,并将上述 4,200 万元转入公
司用于缴纳股票发行增资款。 12 月 2 日,公司按照欧阳伟、郑
云凤的指示,以预付账款名义分别向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深圳市
顺发旺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胜晨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美
艺彩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支付 2,000 万元、 1,200 万元、 1,000 万
元,代欧阳伟、郑云凤偿还上述增资款。其后,欧阳伟、郑云凤
一直占用上述资金,期间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2 日、 2016 年 3 月 17 日、 2016 年 12 月 30 日分别通过新区鸿
山兴南建材经营部、深圳市金永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绣
天章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拓富群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多家外部
企业进行过短暂归还,但归还后均不超过一天就将款项再次转
出。此外,欧阳伟、郑云凤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新增占用 100
万,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新增占用 3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6 月
末,欧阳伟、郑云凤两名股东共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4,600
万元尚未归还,同时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企业账上的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仅为 335.74 万元,但公司在 2016
年半年报中将该金额虚假披露为 4,659.03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欧阳伟的行为属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细则》) 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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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
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业务规
则》 第 1.4 条的规定, 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信息
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 挂牌公司披露的定
期报告信息不准确违反了《 业务规则》 4.2.4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
定。
你公司副董事长对于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 未能适当履行
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 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息披
露细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三凯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欧
阳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李凯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对副董事长郑云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则,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保证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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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员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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