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凯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凯股份资讯
2016-08-23 18: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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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3

公告编号:2016-014

广东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7

第六章 责任追究 ...... 8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证券发行向投资者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

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股转系统备案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

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决策程序,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募投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须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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