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地林伟业资讯
2020-12-31 17: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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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2-31

- 1 -2020 196
当事人: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地林伟业) ,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34 号院 25 号楼 3 层。
刘永杰,男,1972 年 9 月出生,公司总经理、信息披露负
责人。
经查明,地林伟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8 月 3 日,地林伟业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了 2020 年
半年度报告, 该网站不属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且地林伟业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披露该定
期报告。针对上述违规,我司公司监管一部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对地林伟业出具《关于对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 2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监管一部发
[2020]监管 414 号) 。截至本决定作出前,地林伟业并未按照该
口头警示的要求,撤下在公司官网披露的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9 月 16 日,地林伟业于公司官网披露了《关于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网站不属于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且截至目前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地林伟业违规披露公司决议以及拒不撤销定期报告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七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违规。
地林伟业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永杰未能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地林伟业、刘永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
- 3 -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地林伟业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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