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林伟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地林伟业资讯
2020-04-28 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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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416 证券简称:地林伟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
其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由公司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及管理人员对强
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权且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适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的被担保对象仅限于互保单位、控股子公司、下属单位和其他
确有业务需要的单位,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 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三)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十一条第(一)至(五)项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项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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