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林伟业:股东大会制度
地林伟业资讯
2020-04-28 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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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416 证券简称:地林伟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
东大会制度修订》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董事会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等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
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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