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林伟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地林伟业资讯
2020-04-28 23: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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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416 证券简称:地林伟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条第一节第 4.1.7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第一节第 4.1.7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承担赔偿责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法院提起诉讼。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第四章第一节第 4.1.18 条” 第四章第一节第 4.1.18 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
生争议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
当将争议事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证
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证券事务部

应当在收到投诉事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
内向股东作出答复。如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
决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证
券事务部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或投诉事项的解决方
案。公司与股东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
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也可共同申请自
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联合进行调解。自
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股东可签订仲
裁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若公司与股
东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
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适用该等规定。

第四章第二节第4.2.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章第二节第4.2.1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 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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