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9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电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20】第 0057 号
致:北京中电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中电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中电方大”)委托,指派陈三营律师、高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电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
议提请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中电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06)(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20 年 5 月 19 日在北
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12 号中关村发展大厦北京中电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时间和日期、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岳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 年 5 月
13 日。
实际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截止 2020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结算登记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大会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 12,43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45%。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一)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没有新增议案。
1、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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