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纳颗粒: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微纳颗粒资讯
2022-05-19 18: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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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9

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山东 济南 经十路 5777 号万科金域中心 A 座 30F

电话(Tel):(0531)67870999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邦盛股字第 3702 号
致: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本所指派陈亮亮律师、刘高峰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2022 年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见证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济南微纳颗粒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的发布时间满足提前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的法定要求。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任飞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名,共持有公司股份 3,607,46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06%。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且均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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