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0
证券代码:430394 证券简称:伯朗特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3月17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长路158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朗特”、“公司”或“原告”)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尹荣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莫敏如,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玉莲,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东莞市畅利莱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利莱”或“被告”)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郭里昉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暂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郭里昉,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沙田镇周江村大坪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282919680128****;郭姗,女,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桂东县沙田镇周江村大坪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102719910703****。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不适用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暂无
(四)基本案情:
根据伯朗特与郭里昉、郭姗签订的《郭里昉、郭姗与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畅利莱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书》,伯朗特通过对畅利莱增资及受让郭里昉原持有的部分畅利莱股权持有畅利莱60%的股权。根据约定,畅利莱的经营仍由郭里昉、郭姗负责,且二人承诺畅利莱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万元、200万元、300万
元、500万元。截至目前,畅利莱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一直由郭里昉担任,监事一直由郭姗担任,在伯朗特成为畅利莱的股东后,畅利莱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未达到郭里昉、郭姗承诺的利润目标。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畅利莱已处于被法院查封、无法正常经营状态,其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股东之间已形成僵局,畅利莱继续存续对股东无益,为防止损失扩大,故伯朗特诉至法院请求解散畅利莱。
2017年3月17日,伯朗特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散畅利莱、诉讼费由畅利莱承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伯朗特的全部诉讼请求。伯朗特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解散畅利莱,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畅利莱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一审期间,畅利莱答辩称:1、畅利莱是创新型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研发实力,不应被解散。2、畅利莱陷于现种境地,伯朗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伯朗特成为畅利莱的股东后,伯朗特处处以大股东的身份给畅利莱设限,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伯朗特将畅利莱的账户、机器设备冻结、查封,使得畅利莱的经营陷入困境,由于畅利莱账户被冻结,无法及时交付租金,导致生产设备被强行搬迁,经营停止。3、伯朗特提出的理由不能成为要求司
法解散畅利莱的法定事由,方法未穷尽,畅利莱不应被解散。
二审期间,畅利莱未提出答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暂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驳回伯朗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伯朗特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伯朗特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5月29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7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00元,由上诉人伯朗特负担(已预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和仲裁外,无应披露的诉讼和仲裁。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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