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31
证券代码:430391 证券简称:万特电气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万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
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其对外投资事项。
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子公司方可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发生的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九条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公司对外投资涉
及关联交易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专家、有关部门及人员
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实施方案后,应
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应按照决策权限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在签订投资合同等文件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应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监事、项目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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