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31
公告编号:2016-054
证券代码:430389 证券简称:意普万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或公者司重董事大会遗及漏全体,并董事对保其证内公告容内的容真不存实在、任准何确虚和假记完载整、承误导担性个陈别述或及者连重带大遗责任。
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曹铁
波、崔鹤鸣、梁效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被监管事项
根据2013年7月22日意普万原第一大股东北京意普万工程塑料
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原与意普万第二大股东崔鹤鸣订立的《一致行动协议书》,高原、崔鹤鸣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高原、崔鹤鸣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合计达77.91%。2016年2月1日,高原与崔鹤鸣订立《<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其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上述协议;崔鹤鸣与公司股东曹铁波、梁效礼订立新的《一致 公告编号:2016-054
行动协议》。根据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成为公司新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合计达 68.26%。上述事实发生后,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迟至2016年4月29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 受到的监管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予以警示。
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监督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时就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3、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司内控管理,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 公告编号:2016-054
经营,切实维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