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普万:关于公司股东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意普万资讯
2016-10-31 18: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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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0-31

公告编号:2016-054



证券代码:430389 证券简称:意普万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或公者司重董事大会遗及漏全体,并董事对保其证内公告容内的容真不存实在、任准何确虚和假记完载整、承误导担性个陈别述或及者连重带大遗责任。



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曹铁



波、崔鹤鸣、梁效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被监管事项



根据2013年7月22日意普万原第一大股东北京意普万工程塑料



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原与意普万第二大股东崔鹤鸣订立的《一致行动协议书》,高原、崔鹤鸣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高原、崔鹤鸣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合计达77.91%。2016年2月1日,高原与崔鹤鸣订立《<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其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的上述协议;崔鹤鸣与公司股东曹铁波、梁效礼订立新的《一致 公告编号:2016-054



行动协议》。根据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成为公司新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合计达 68.26%。上述事实发生后,曹铁波、崔鹤鸣、梁效礼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迟至2016年4月29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 受到的监管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予以警示。



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1、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监督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要求,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及时就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3、公司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司内控管理,规范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 公告编号:2016-054



经营,切实维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东莞市意普万尼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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