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3、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4、促进要素优化组合;
5、坚持效益优先。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
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若经慎重考虑后,公司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
2、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具体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总经理有权审批;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
(三)超出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涉及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应当按交易事项的类型以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计算发生额作为标准适
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报股份公
司依其总经理、董事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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