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程序,保障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会为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对董事会、董事以及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依据《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1
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进举产生和罢兔。
第六条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有
关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
(七)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应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正常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可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并
通知各有关人员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条 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并应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与会监事。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在通知上标记醒目的“紧急通知”字样,且最少应提前5日通知与会监事。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2日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监事及其他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于会议召开前的2
个工作日内告知监事会主席其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
代签,会议《签到册》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监事会应于5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提案》应预先
提交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汇集分类整理后提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均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提案》应随《会议通知》一并进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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