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
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
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及控制
第十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保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
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或 经授权的被授 权人根据董 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 表公司签
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财务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通报本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并按照公司
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财务部应当对 担保期间内被 担保人的经 营情况以及财 务情况进行 跟踪监督
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
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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