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02
关于对上海沃特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沃特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沃特),住所
地: 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588 号 2 号楼。
袁谊,男, 1976 年 11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
人。
崔国焰, 女, 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沃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 6 月,上海泰山天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泰山投资”)与 ST 沃特、袁谊、王文根、房旻、
朱宏杰签订了《股东协议》,此协议作为 ST 沃特向泰山投资定
向发行股份筹资的补充协议,其内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权、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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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补偿、优先认购权、防稀释条款以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
款。 ST 沃特未将上述情况在整个股票发行过程中告知主办券商,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 沃特未及时披露特殊投资条款信息,违反《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第 4.2.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股票发
行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袁谊, 时
任董事会秘书崔国焰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业
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以及《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 ST 沃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袁谊、 崔国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发行业务细则》 等业务规则规
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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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沃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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