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证券代码:430325 证券简称:精英智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经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分公司的设立、注销;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通过的职权。
(十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股东会确定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交易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董事会对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对于重大经营事项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长
第七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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