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智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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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15: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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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6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畅律师、羊丽梅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审查了公告事项、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向本所保证: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以及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盖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81 号
院四区 1 号楼 903 第一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25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0%。参与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39,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

经本所律师审核,上述股东/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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