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美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达美盛资讯
2020-04-27 16: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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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430311 证券简称:达美盛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北京达美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悉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公司《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将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挂牌后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
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当公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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