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9-02
关于对林睦然、黄哲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林睦然,男, 1987 年 10 月出生, 天津宝恒流体控制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天津宝恒) 股东、实际控制人。
黄哲宇, 女, 1987 年 2 月出生, 天津宝恒股东、 实际控制
人。
经查明, 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8 月 1 日,林睦然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天
津宝恒股份,直接持股比例由 17.43%增加至 21.71%,与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 79.00%增加至 87.57%,持股比例达到挂牌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80%、 85%时未暂停交易。
2019 年 8 月 1 日,黄哲宇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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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宝恒股份,直接持股比例由 17.43%增加至 21.71%,与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 79.00%增加至 87.57%,持股比例达到挂牌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80%、 85%时未暂停交易。
林睦然、黄哲宇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我
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林睦然、黄哲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你方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非
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业务
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
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我部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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