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ST中试资讯
2017-06-30 20: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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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2017 366



关于对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试),住所地: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罗丹,女,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



ST中试于2016年10月31日披露《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自查公告》,挂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2016年1月实际控



制人变更)之一罗丹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



罗丹占用ST中试资金余额241.45万元,占用原因为ST中试与



其存在频繁往来,存在多笔罗丹代收公司款项以及为公司代垫款项的情况;经 ST 中试核实,ST 中试应支付罗丹房租费用130.68 万元,罗丹于 2016年 9-10 月偿还剩余占用公司资金



110.77万元,但是未于我司要求的自查整改期前全部清理。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的规定;ST中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中试及其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罗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罗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罗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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