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2017 366
关于对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中试),住所地: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罗丹,女,原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明:
ST中试于2016年10月31日披露《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自查公告》,挂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2016年1月实际控
制人变更)之一罗丹占用公司资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
罗丹占用ST中试资金余额241.45万元,占用原因为ST中试与
其存在频繁往来,存在多笔罗丹代收公司款项以及为公司代垫款项的情况;经 ST 中试核实,ST 中试应支付罗丹房租费用130.68 万元,罗丹于 2016年 9-10 月偿还剩余占用公司资金
110.77万元,但是未于我司要求的自查整改期前全部清理。
上述行为构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十三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的规定;ST中试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中试及其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罗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罗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罗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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