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安股份资讯
2019-12-18 16: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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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2-18

关于对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股份),住所地: 湖
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 78号当代国际花
园 8 号楼。
代松,男, 1964 年 11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
人。
刘艳, 女, 1965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华安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5 至 2016 年间, 华安股份通过管理出纳账户间接与实
际控制人杨艳进行资金往来, 向实际控制人杨艳控制的企业支
- 2 -
付或垫付资金、 为实际控制人代松垫付费用,导致公司资金被
占用,且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占用金额及比例在 2015
年、 2016 年分别达到 2000 余万元、 900 余万元。
华安股份于 2015 年向武汉光谷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
谷华源) 提供借款合计 50 万元, 光谷华源为实际控制人刘艳担
任监事的公司, 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华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代松, 时
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刘艳对以上违规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安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代松、 刘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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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华安股份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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