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股份违法未披露超4千万关联交易 被监管警告并罚款
华安股份资讯
2019-08-01 15:52:4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来源:中国网财经

K图 430279_0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湖北证监局发布对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高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与《2016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报》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问题。


  华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时任董事长代松、时任副董事长刘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湖北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华安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如下: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武汉华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股份或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东信路创业街3栋401室,法定代表人代松。


  代松,男,1964年1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时任华安股份董事长。


  刘艳,女,1965年10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一路。时任华安股份副董事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安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公司未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刘艳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经查,华安股份通过管理公司时任出纳杨某招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杨某账户)对外进行结算,因此,杨某账户认定为公司管理账户,杨某账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艳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认定为关联交易。经查,2015年,杨某账户转给刘艳账户14,060,714元,刘艳账户转给杨某账户9,577,911元,关联交易合计23,638,625元。公司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公司未披露与光谷华源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刘艳持有光谷华源45%的股份,并担任武汉光谷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华源”)监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光谷华源属于华安股份的关联方。光谷华源于2015年8月4日向华安股份借款30万,2015年11月11日向华安股份借款20万,合计借款50万元,公司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2015年年报》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刘艳持有武汉国创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创新安”)51%的股份,能够控制国创新安,国创新安和华安股份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国创新安是华安股份的关联方。2015年,华安股份向国创新安支付或垫付资金7,196,300元,当期收回4,650,000元,期末关联交易余额为2,546,300元。公司在《2015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七、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七)关联方应付款项”中仅披露了期初和期末余额,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七条:“报告期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公司应当说明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华安股份在《2015年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三、《2016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公司未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刘艳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经查,2016年,杨某账户转到刘艳账户9,277,758元,刘艳账户转给杨某账户4,401,550元,关联交易合计13,679,308元。公司未在《2016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公司未披露与实际控制人代松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2016年1月5日,华安股份代实际控制人代松垫付个人律师费40万元,华安股份《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笔录、董事会记录、工商资料、银行资料、情况说明、公告等证据证明。


  华安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时任董事长代松、时任副董事长刘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华安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7月24日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