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程: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新网程资讯
2020-04-16 15: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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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430269 证券简称:新网程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
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
公司指定地点。 方式召开,公司将设置会场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
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监事会
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
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东。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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