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幼教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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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20: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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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430255 证券简称:中幼教育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北京深中幼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深中幼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北京深中幼国际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使用范围为: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转让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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