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01
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430254 证券简称:中卉生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曾美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林联铨、张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柯思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柯琪丰、无
姓名或名称:曾淑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柯琪丰、无
姓名或名称: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柯思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豪、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15
姓名或名称: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柯思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殷豪、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曾美妹于民事起诉状中称: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柯思
征因资金需要向曾美妹借款 600 万元并协同作为担保人的曾淑玲、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与曾美妹签订一份《借款合
同》(编号:JK201611-01),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 日;利息为月利率 2%,利息按月支付,柯思征应于每月 4 日前支付上
月利息;曾淑玲、厦门中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曾美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保函费等费用;若发生纠纷,各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即厦门市思明区)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合同并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向被告一指定账户转账出借
600 万元,但被告一自 2017 年 7 月 2 日起即未向原告支付利息。2017 年 11 月 9
日,各方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之续借协议》(编号:201711-01),同意将《借
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1 日。然而,延长之借款期限届满后,
被告一仍未清偿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00 万元及
利息(利息以 6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7 月 2 日起以月利率 2%为标准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为 2,481,534 元)。以上暂计
8,481,534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公告编号:2020-015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4 月 22 日作出的
(2019)闽 0203 民初 76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柯思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美妹偿还借款本金600万
元并支付利息(以 6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柯思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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