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7
公告编号:2020-014
证券代码:430254 证券简称:中卉生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2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晓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燕、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上海中卉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柯思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莉萍、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柯思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莉萍、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曾淑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莉萍、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1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 Ba153331901230001 的《人民
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借款
人民币 300 万元,用于被告一经营周转,借款期间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 月 28 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为借款发放日基准利率水平上加2.215%,借款发放日基准利率为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借款期间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在每月第一日按最新公布的基准利率和浮动规则相应调整,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 20 日,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被告二、被告三为本合同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除经原告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被告一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被告一发生违约情形时,原告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履行保证责任,违约情形包括被告一发生或涉
入 诉 讼 或 仲 裁 案 件 。 同 日 ,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Ea1533319011230003、Ea1533319011230004 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分别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9 年 1 月 30 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借款人民币 300 万元,
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019 年 5 月 23 日、6 月 27 日、8 月 29 日,被告
一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布了四起涉及诉讼公告,根据《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的第十五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2019 年 9 月 24 日,原告向
被告一发出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2019年 9 月 25 日送达。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一并未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余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0-014
1、 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Ba153331901230001】项下借款本金 300 万元;
2、 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Ba1533181904170069】项下自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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