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峰仁和:股东大会制度
慧峰仁和资讯
2023-12-11 19: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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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1


证券代码:430249 证券简称:慧峰仁和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
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大会依法独立、规范 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称股东
大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北京慧峰仁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
额,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应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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