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05
证券代码:430248 证券简称:奥尔斯 主办券商:网信证券
北京奥尔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公告,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7年4月13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25号、2017-026号,诉讼进展的情况已在2017年6月22日、2017年10月11日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27号、2017-042。原告富泰京精密电子(北京)有限公司与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8日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京0115民初162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奥尔斯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京02民终928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6)京0115民初1627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我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现对此次判决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9月2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富泰京精密电子(北京)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念民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剑锋,富泰京精密电子(北京)
有限公司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北京奥尔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永刚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鸿,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5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委托制造合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ourslink智慧净化与安防套装”项目承担制造、组装、测试任务。2015年11月23日,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加工模具16套、治具5套。现原告认为被告所委托加工模具及治具已完成生产,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及延期支付违约金。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支付模具治具款596,150元;
2、被告支付违约金303,45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双方合约的基础不是《委托制造合约》而是备忘录;被告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制造模具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拒绝整改,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拒绝继续付款,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8年6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针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结果:
1、若上诉期(判决送达对方之日起15日内)内,富泰京公司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奥尔斯公司将无需履行给付义务。本
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2、若上诉期内,富泰京公司提起上诉,则本案将进入二审程序。
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则奥尔斯公司将无需履行给付义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如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判决支持富泰京公司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奥尔斯公司将需履行给付义务。但是,根据北京东方佳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与李朱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朱峰作为目标公司的现有控股股东承诺对于因交割日前事项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产生的目标公司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因违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李朱峰应全额承担,以保证奥尔斯及东方佳禾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若李朱峰未依《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公司将存在依据最终生效判决对原告先行给付、再向李朱峰追索的风险,届时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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