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三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大汉三通资讯
2018-04-16 17: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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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16

证券代码:430237 证券简称:大汉三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大汉三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大汉三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大汉三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或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新三板企业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公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 素所致的;



(二)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当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信息披露负责人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制度规定拟定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若涉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的,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负责。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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