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31
公告编号:2023-043
证券代码:430225 证券简称:伊禾农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上海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蒋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张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7 月 31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展股份有限公司
蒋佳 董监高 董事长
张宁 董监高 董事、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3-043
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蒋佳作为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蒋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宁作为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3-043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公司及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已充分认识到严格履行审议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的重要性。
公司及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今后将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业务规则,及时、审慎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对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3 号
2、《关于对蒋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4 号
3、《关于对张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5 号
上海伊禾农产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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