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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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 0407 号
致: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1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各股东并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09:3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9号楼3区204#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玘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其他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37,155,3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的数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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