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点文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摩点文娱资讯
2020-05-21 18: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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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摩点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0]第 B161367-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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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摩点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摩点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摩点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点文娱”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摩点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摩点文娱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摩点文娱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摩点文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审议议
案、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随后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
午 10 时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2 时,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会议
登记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时至 2020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 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0 年 5 月 21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公告的时间和地点,采取现场会议
的方式召开,股东以上门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经摩点文娱有关工作人员核验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份数 51,56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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